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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姚应正与王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应正,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应正,男,生于1969年8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王广,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应正与被执行人王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一间予以查封,但该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徐  永  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