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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02安佳佳与唐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佳佳,唐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996号原告安佳佳,女,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龙台村*组,身份证号码4308211990********。被告唐剑生,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城东路**号,身份证号码4311271989********。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开具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佳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