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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刑初4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士鑫(曾用名覃士念),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011年、2013年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6)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士鑫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振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士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覃士鑫为筹集毒资而去到横县横州镇国际商贸城,利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开锁进入被害人陈某1、陈某2租住的A5栋B单元201号房内,盗得一个手提包(内有港币20元、台币100元、泰铢20元、硬币人民币0.5元、新加坡币10元、越南盾5000元、马来西亚币1元、银行卡3张及人民币1元等)、一台手机等财物,准备离开时,被刚好回家的陈某1、陈某2发现,覃士鑫将盗得的手提包扔向该单元202号房房门处并逃离现场,被陈某1追赶并喊“抓小偷”,后在国际商贸城内被巡逻至此的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覃士鑫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此外,覃士鑫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011年、2013年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士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即期结售汇历史牌价明细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覃士鑫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士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士鑫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覃士鑫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覃士鑫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覃士鑫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覃士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士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士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雷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 沛Appoint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