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宇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663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宇松,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柴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