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吉成、李祖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吉成,李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何吉成,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祖华,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吉成、李祖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判员邹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宣 沁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