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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0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卓艺阁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卓艺阁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马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卓艺阁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小兵。渭南市卓艺阁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送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小兵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68578元,案件受理费5328元、执行费4008元、三项合计27791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马小兵拒绝履行,经本院内网“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在榆林农业银行有9061元予以划扣,申请人已领取。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未见登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通过电话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