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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定洪与李隆云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洪,李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297号申请人:李定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隆云,男,汉族。李定洪与李隆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9民终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履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