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可超与田宝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可超,田宝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308号原告魏可超,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田宝嘉,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可超与被告田宝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可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可超负担。审判员 密永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