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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可超与田宝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可超,田宝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308号原告魏可超,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田宝嘉,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可超与被告田宝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可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可超负担。审判员  密永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