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顺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6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龙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厦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发区小洼村附近时,与顺行在前违规掉头的杜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二车损坏,郑某受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检测,案发时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4mg/100ml。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厦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发区小洼村附近时,与顺行在前违规掉头的杜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二车损坏,郑某受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检测,案发时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4mg/100ml。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杜某于达成协议,由杜某一次性赔偿郑某人民币834元,以后双方互不追究。2016年10月21日,被害人杜某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侦破过程。(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杜某的驾驶资格情况及其所有的车辆的信息情况。(3)保险单,证实杜某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4)病历材料,证实郑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的情况。(5)协议书、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杜某达成协议,由杜某一次性赔偿郑某人民币834元,以后双方互不追究。2016年10月21日,被害人杜某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二)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7日晚六点半左右,其驾驶车辆沿平度市厦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发区小洼村附近时,因手机响了,其将车停在路南侧接听电话,过了几分钟,其接完电话后准备继续向东行驶,就打开左转向灯左转弯上机动车道,此时有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过来,其车辆的左侧前部与摩托车的右侧相撞在一起,摩托车倒在地上,驾驶员受伤了,其打电话报警后,120急救车到达后把对方驾驶员送到平度市中医院救治。(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7日18时30分许,其酒后驾驶自己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平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洼村时与一辆轿车相刮,受伤后到平度市中医院治疗的情况。(四)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4mg/100ml;在送检的杜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技术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的地点及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美艳人民陪审员 赵翠花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文雪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