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曾献花与傅燕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献花,傅燕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925号原告:曾献花,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傅燕彩,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献花与被告傅燕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献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献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献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曾献花负担。审 判 员 陶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