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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李平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李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平春,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陕西省宁陕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