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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金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010号被执行人:刘金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金生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刑初字第071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江审 判 员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陈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