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8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与虞松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虞松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110号原告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益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鹤方,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毅,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松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松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