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138号原告:海某,男,1990年6月7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回族。原告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海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计1372元,由海某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