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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138号原告:海某,男,1990年6月7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回族。原告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海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计1372元,由海某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