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初华与中财保绿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春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1执38号申请执行人陈初华,住绿春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春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绿春公司)。住所地绿春县法定代表人刘正荣,系该支公司总经理。陈初华申请执行的中财保绿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云2531民初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中财保绿春公司赔偿陈初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0919.76元。因中财保绿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初华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中财保绿春公司因不服本院(2016)云2531民初27号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当日立案审查,现正在审查中。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31执38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忠执行员 赵鹏飞执行员 白光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