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督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香云与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香云,刘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督字第8号申请人马香云,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刘忠,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马香云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借据一枚,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60000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忠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如被申请人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