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7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朱曼、王某与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7966号原告:朱某。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4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2509360U。负责人:王康。原告朱某、王某诉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王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王某撤回对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朱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