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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段梅芬与刘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梅芬,刘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291号原告段梅芬,女,1973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国民,男,1959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梅芬与被告刘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梅芬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梅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梅芬负担。审判员  郜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