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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定边县某某油气钻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定边县某某油气钻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油气钻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油气钻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某某,定边县某某油气钻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行。经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油气钻采有限公司所有的50型钻机设备一套,现已委托定边县新欣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马骁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