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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903执1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邦益申请执行陈光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益,陈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9**执1184-1号申请执行人:陈邦益,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川中大市场。法定代理人:肖翠芳,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川中大市场。被执行人:陈光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飞虹街。本院在执行陈邦益与陈光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光明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马支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光明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光明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马支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