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淑明申请执行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驳回异议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蓉,王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异14号异议人吴天蓉,女,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蛋市巷14附**号。居民身份证号:5110021957********。申请执行人王淑明,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大道****号西雅图金山城**********号。居民身份证号:5110021963********。本院在执行王淑明申请执行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6年10月8日,异议人吴天蓉(案外人)对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晶住房之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多次通知异议人吴天蓉提供异议申请材料,但逾期未补足,致使异议无法予以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异议人吴天蓉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戴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