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艳华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华,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女,1974年4月13日生,蒙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艳,女,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刘艳华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2016)吉0382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艳于2016年7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艳华欠款8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9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