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与王天祥、王宗让、张凤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王天祥,王宗让,张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天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宗让,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凤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与王天祥、王宗让、张凤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执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105578.42元,受理费120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于和解之日起一周内执行30000元,剩余部分从2016年6月起每季度执行15000元。现本案已经执行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执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