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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川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川,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文盲,务工,住河南省潢川县。2009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8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2年11月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川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聚众斗殴事实2013年3月17日,胡抢凑(已判决)以郑鹏浩(另案处理)欠债不还为由授意被告人徐川及金模泮、蓝国钦、李春林、严某、黄国荣(均已判决)等人持械至郑鹏浩位于本县大峃镇大坑村的赌场要债,并捣毁赌场。双方发生纠纷后,胡抢凑与王文州(已判决)约定当晚在大峃镇嘉盛花苑小区门口谈判,胡抢凑随后又指使被告人徐川及金模泮、蓝国钦、李春林、严某、黄国荣等人携带器械驾车至嘉盛花苑小区门口等候对方。当晚20时许,胡抢凑以王文州一方没来为由指使金模泮等人先行离开。当金模泮等人驾车离开时,其车辆受到金光赟、王文州、胡立才、严志强(均已判决)、董学裕(男,殁年21岁)等人的驾车撞击。金光赟、王文州、胡立才、严志强、董学裕等人持刀围砍被告人徐川等人所乘坐的车辆,在击破车玻璃后,持刀捅进车内。被告人徐川及金模泮、蓝国钦等人随即下车与金光赟、王文州、胡立才、董学裕等人持械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金模泮、蓝国钦、李春林、严某、黄国荣持刀、棒球棒等砍打董学裕。董学裕被砍打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金模泮、黄国荣、严某、胡立才等多人受伤。经鉴定,董学裕系遭锐器他伤致全身多处创伤病导致创伤性休克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金模泮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黄国荣、严某、胡立才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涉案车辆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6844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徐川及同案犯金模泮、胡抢凑、严志强、胡立才、蓝国钦、黄国荣、严某、李春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2、胡某1、陈某、孙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病理检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对被损坏丰田牌轿车等损失价格鉴定的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二、开设赌场事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胡抢凑(已判决)以派遣被告人徐川及金模泮(已判决)等人在赌场护赌的形式,入股廖碎耕(已判决)等人在本县大峃镇大坑村所开设的赌场。该赌场在胡抢凑等人入股期间,抽头渔利计人民币32000余元。其间,被告人徐川多次为赌场护赌。被告人徐川于2016年6月1日在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北路飞鸿宾馆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徐川及同案犯金模泮、胡抢凑、廖碎耕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2、胡某3、胡某4、郑某、胡某5、胡某6、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川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川在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川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徐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并实行数罪并罚。现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川辩解事发的时候自己是开车的,车被对方撞停后,对方下来几个人砸自己这边的车,自己因为害怕下车就跑了,发生斗殴的时候自己不在现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2013年3月17日,胡抢凑(已判决)以郑鹏浩(另案处理)欠债不还为由授意被告人徐川及金模泮、蓝国钦、李春林、严某、黄国荣(均已判决)等人持械至郑鹏浩位于本县大峃镇大坑村的赌场要债,并捣毁赌场。双方发生纠纷后,胡抢凑与王文州(已判决)约定当晚在大峃镇嘉盛花苑小区门口谈判,胡抢凑随后又指使被告人徐川及金模泮、蓝国钦、李春林、严某、黄国荣等人携带器械驾车至嘉盛花苑小区门口等候对方。当晚20时许,胡抢凑以王文州一方没来为由指使金模泮等人先行离开。当金模泮等人驾车离开时,其车辆受到金光赟、王文州、胡立才、严志强(均已判决)、董学裕(男,殁年21岁)等人的驾车撞击。随即,金光赟、王文州、胡立才、严志强、董学裕等人持刀围砍被告人徐川等人所乘坐的车辆,在击破车玻璃后,持刀捅进车内,并与随后下车的被告人徐川等人持械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金模泮、蓝国钦、李春林、严某持刀砍击董学裕,黄国荣持棒球棒击打董学裕。董学裕被砍打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金模泮、黄国荣、严某、胡立才等多人受伤。经鉴定,董学裕系遭锐器他伤致全身多处创伤病导致创伤性休克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金模泮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黄国荣、严某、胡立才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涉案车辆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6844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徐川在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北路飞鸿宾馆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徐川及同案犯金模泮、胡抢凑、严志强、胡立才、蓝国钦、黄国荣、严某、李春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2、胡某1、陈某、孙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病理检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对被损坏丰田牌轿车等损失价格鉴定的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事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胡抢凑(已判决)以派遣被告人徐川及金模泮(已判决)等人在赌场护赌的形式,入股廖碎耕(已判决)等人在本县大峃镇大坑村所开设的赌场。胡抢凑等人入股该赌场期间,抽头渔利达人民币32000余元。其间,被告人徐川多次为赌场护赌。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徐川在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北路飞鸿宾馆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徐川及同案犯金模泮、胡抢凑、廖碎耕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2、胡某3、胡某4、郑某、胡某5、胡某6、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川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且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川到案以后自愿认罪,在聚众斗殴罪中构成坦白,在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分别对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川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川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晓燕人民陪审员  周圣达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