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帮跃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帮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183号罪犯何帮跃,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曲中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帮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3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何帮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帮跃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二次,2015年11月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罪犯何帮跃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帮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帮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