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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谌满球、杨森平与曾华、杨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满球,杨森平,曾华,杨鹏,怀化市,怀化华美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谌满球。申请执行人:杨森平。被执行人:曾华。被执行人:杨鹏。被执行人:怀化市女子职业学校,地怀化市沿河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曾华,该校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华美学校,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中方镇。法定代表人曾华,系该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谌满球、杨森平与曾华、杨鹏、怀化市女子职业学校、怀化华美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春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