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4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翔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翔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终4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美和路***号*幢第*层东侧。法定代表人:顾振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法定代表人:邱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园园,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美和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光焰。原审被告:徐光焰,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胡金菊,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顾振邦,男,汉族,1947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金华市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翔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销售合同关系及曾经对过账均无异议,但对账后,因麦迪公司所供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大量退货,金额有9万余元。现翔宇公司及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均存在资金周转问题,望麦迪公司能收回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麦迪公司辩称,一、麦迪公司与翔宇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麦迪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但翔宇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二、对账函经翔宇公司确认,其欠麦迪公司货款35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翔宇公司应支付麦迪公司货款352000元及违约金。三、麦迪公司交付的货物并无质量问题,翔宇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麦迪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麦迪公司不同意退货。原审被告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均未作答辩。麦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翔宇公司支付合同欠款352000元;二、翔宇公司支付违约金701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2015年9月1日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为7017元);三、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翔宇公司、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231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麦迪公司(原名为杭州麦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翔宇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翔宇公司向麦迪公司采购压缩机,翔宇公司以货到45天付款方式结算货款。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作为保证人共同在合同尾页签名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8月30日,经麦迪公司与翔宇公司对账确认翔宇公司尚欠麦迪公司货款总额352000元,同时由晨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法院另查明,麦迪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2315元。原审法院认为,麦迪公司与翔宇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与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翔宇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麦迪公司要求翔宇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财产保全费及要求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翔宇公司、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振邦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翔宇公司支付麦迪公司货款35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翔宇公司支付麦迪公司违约金701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自2015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自2015年10月24日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翔宇公司支付麦迪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231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正邦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5元,由翔宇公司、晨翔公司、徐光焰、胡金菊、顾正邦负担。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翔宇公司以麦迪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回相关货物,但其未就此进行举证,麦迪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翔宇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翔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预交6685元),由金华市翔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金华市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