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小利、罗世超等与陆腾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利,罗世超,罗小雪,罗小英,罗小丰,罗世前,罗善荣,陆腾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利,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罗世超,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罗小雪,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罗小英,女,1972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罗小丰,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罗世前,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罗善荣,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陆腾亮,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罗小利、罗世超、罗小雪、罗小英、罗小丰、罗世前、罗善荣与陆腾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腾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小利、罗世超、罗小雪、罗小英、罗小丰、罗世前、罗善荣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陆腾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小利、罗世超、罗小雪、罗小英、罗小丰、罗世前、罗善荣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腾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小利、罗世超、罗小雪、罗小英、罗小丰、罗世前、罗善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腾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小利、罗世超、罗小雪、罗小英、罗小丰、罗世前、罗善荣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文   添审 判 长 韦   文   添审 判 员 蓝耀福审判员蓝耀福人民陪审员 黄   钟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正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