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皓岩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通达大型运输大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皓岩,葫芦岛市连山区通达大型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孟皓岩,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5段14-1号楼1单元6号,身份证号211402198608200811。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通达大型运输车队,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二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凌松,系该车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皓岩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通达大型运输大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溪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