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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小军等七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张小军,闫兴权,赵超,田福学,田福军,王治军,王治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405号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兴明,系该行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9488XXXX。被执行人张小军。被执行人闫兴权。被执行人赵超。被执行人田福学。被执行人田福军。被执行人王治军。被执行人王治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小军、闫兴权、赵超、田福学、田福军、王治军、王治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军、闫兴权、赵超、田福学、田福军、王治军、王治勤在银行的存款均被本院划扣,现已无能力偿还。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房管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工商企业登记均无财产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彦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