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旭翔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旭翔,福建省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曾旭翔,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谢荣仁,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曾旭翔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出具规定的销售商品房价款70万元的税收发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拖欠税收等已倒闭,因本案执行申请的系可替代履行的行为,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