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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张英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民初128号原告: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号**幢*单元**层。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38909K。法定代表人:康广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英,女,汉,出生日期1968年3月16日,住址河南省郸城县。原告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英立刻停止侵犯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不得继续销售侵犯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玉米杂交种“伟科702”。二、张英于2016年10月24日当天支付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伍千元整)。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何XX审判员 秦天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位小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