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许某与吴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