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陆东华与被告陈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东华,陈涛,郭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678号原告:陆东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霞。被告:陈涛。被告:郭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东华与被告陈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东华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东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全部退还原告陆东华。审判长 叶 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绥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