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东坤与杨旺志委托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坤,杨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坤,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杨旺志,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旺志支付货款2326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8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李东坤,向申请执行人李东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1元及执行费249元。但被执行人杨旺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旺志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37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