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素芹与凡军、曹友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素芹,凡军,曹友平,张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凡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友平。原审第三人:张国海。上诉人陈素芹因与被上诉人凡军、曹友平,原审第三人张国海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