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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字第0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扬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桂平、许宏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桂平,许宏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2514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卓晓楠,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桂平。被执行人:许宏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平、许宏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桂平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西侧商铺第一、第二层,龙102、207号房产,上述房产在本院另案中已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产拍卖或变卖成交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敏亮执行员  杨有才执行员  朱晓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