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逾凡、戴国俊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逾凡,戴国俊,戴政,苏顺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逾凡,男,1997年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因抢夺于2012年5月2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戴国俊,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戴政,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龙游县平安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12月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苏顺豪,男,1997年7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逾凡、戴国俊、戴政、苏顺豪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逾凡、戴国俊、戴政、苏顺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逾凡、戴国俊、戴政、苏顺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认定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戴国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逾凡、戴政、苏顺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逾凡、苏顺豪其中一起盗窃系犯罪未遂。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陈逾凡、戴国俊、戴政、苏顺豪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陈逾凡、戴国俊、戴政、苏顺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所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陈逾凡、戴政、戴国俊、苏顺豪携带老虎钳、扳手、油壶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龙游县小南海镇、龙游城区等地多次盗窃柴油。其中,被告人陈逾凡参与作案5次,被告人戴国俊参与作案4次,窃得柴油300升,价值共计1689元;被告人戴政参与作案3次,窃得柴油225升,价值共计1266.75元;被告人苏顺豪参与作案3次,窃得柴油200升,价值共计112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逾凡、戴政、戴国俊驾车窜至龙游县骨伤科医院对面停车场,从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的蓝色拖拉机内窃得价值140.75元的柴油25升。后以80元的价格将柴油销赃至龙游县庙下乡凉丰村程某处。2、同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逾凡、戴国俊驾车窜至龙游县小南海镇一在建工地,从被害人夏某停放在此的神钢牌蓝色挖机内窃得价值422.25元的柴油75升。后以240元的价格将柴油销赃至程某处。3、同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逾凡、戴政、戴国俊、苏顺豪驾车窜至龙游县职教中心西侧工地,从被害人范某停放在此的神钢牌蓝色挖机内窃得价值844.5元的柴油150升。后以480元的价格将柴油销赃至程某处。4、同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逾凡、戴政、戴国俊、苏顺豪驾车窜至龙游县荣昌路延伸路唐尧村附近工地,从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神钢牌挖机内窃得价值281.5元的柴油50升。后以160元的价格将柴油销赃至程某处。5、同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逾凡、苏顺豪驾车窜至龙游县小南海镇石窟桥附近工地,欲盗窃挖机柴油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陈逾凡、戴政、苏顺豪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戴国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逾凡、戴政、戴国俊、苏顺豪退出赃款共计702元,已发还被害人范某。从程某处扣押被盗柴油7壶,发还被害人范某1壶共25升柴油,发还被害人周某1壶共25升柴油,发还被害人张某2壶共50升柴油,发还被害人夏某3壶共75升柴油。上述事实,陈逾凡、戴政、戴国俊、苏顺豪在庭审中亦予供认;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夏某、范某、张某、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龙游县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衢州龙游石油支公司出具的柴油价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被告人陈逾凡、戴国俊、戴政、苏顺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逾凡、戴国俊、戴政、苏顺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国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逾凡、戴政、苏顺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逾凡、苏顺豪其中一起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该起盗窃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逾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戴国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戴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苏顺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五、作案工具起子1把,扳手1把,老虎钳1把,木棍3根,油管5根,油壶4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云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艺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