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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恢245号

王某林与谢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林,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被申请人谢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你们双方于2016年10月24履行了(2005)新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该和解协议领取兑现。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立案费174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审批人:杨剑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