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66420113-9。法定代表人:翟拥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凌华,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凌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华存款591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