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郝健与李会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健,李会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郝健,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李会滨,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健与被告李会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郝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陈祥忠人民陪审员 田纯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