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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郝健与李会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健,李会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郝健,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李会滨,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健与被告李会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郝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陈祥忠人民陪审员  田纯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