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秀芳与任月刚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芳,任月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督1号申请人:孙秀芳,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申请人:任月刚,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申请人孙秀芳与被申请人任月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申请人孙秀芳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申请人任月刚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秀芳在被申请人任月刚收到支付令前,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孙秀芳负担。审判员 孟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