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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264申请人马秀兰与被执行人张金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兰,张金,邢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兰,女,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金,男,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邢永祥,男,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马秀兰与被执行人张金、邢永祥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巴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金;邢永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秀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金;邢永祥给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48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金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林东镇分理处账号内的存款285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邢永祥在巴林左旗乌兰坝林场工资至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富 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