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宝、赵某洪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赵某宝,赵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汉族,云南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禄丰县土官镇。委托代理人:王洪生,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某宝,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禄裱镇。被执行人:赵某洪,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现住云南省禄丰县土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宝、赵某洪民间借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洪自2016年11月起每个月支付申请人万某某三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执471号执行案件,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蒋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晋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