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明、天津翔厚广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天津翔厚广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祥缘物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翔厚广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新世纪经济区商住楼104号。法定代表人:常传泉,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明与被执行人天津翔厚广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了〔2016〕津仲裁字第11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明于2016年9月28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翔厚广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2016〕津仲裁字第113号裁决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任景波审判员 马晓瀛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龙飞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