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占忠与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忠,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忠,男,生于1983年11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信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王占忠与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占忠各项工伤赔偿费用78843.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占忠押金500元,并负担执行费1090元,共计80433.6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43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