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廖路宝与鄢新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路宝,鄢新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廖路宝,1986年3月3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鄢新功(曾用名鄢大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廖路宝与鄢新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837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鄢新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路宝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将被执行人鄢新功名下车牌号为×××号雷克萨斯(凌志)越野车评估拍卖,以流拍保留价940,500.00元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廖路宝清偿该车在中国银行长春涵乐园支行贷款的417,000.00元,该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廖路宝抵偿欠款本金及利息523,500.00元。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鄢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路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鄢新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路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