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梁龙平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龙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14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龙平,女,1958年7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16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龙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龙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梁龙平从余某某处租赁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x镇XX联建房X单元6-1的房屋,并通过容留、介绍卖淫从中牟利。2015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梁龙平在前述租赁屋内,以50元的价格容留并介绍邱某某与卖淫女伍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容留卢某某与卖淫女刘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6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梁龙平在前述租赁屋内,以50元的价格容留并介绍方某某与卖淫女金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梁龙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介绍卖淫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龙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梁龙平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梁龙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伍某某、刘某、金某某、卢某某、邱某某、方某某、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龙平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龙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龙平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龙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