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4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吕广东与栾吉斗占有保护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广东,栾吉斗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广东。委托代理人:李远祥,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翔,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吉斗。委托代理人:孙同子,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广东因与被上诉人栾吉斗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广东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广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广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吕广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开伦审判员 缪 明审判员 王良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