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简智琼与甘文贞、原审被告赵全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智琼,甘文贞,赵全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智琼,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熊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文贞,女,汉族,生于1935年4月27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审被告赵全芬,女,汉族,生于1945年8月6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简智琼因与被上诉人甘文贞、原审被告赵全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简智琼。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刘 琼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瑞佳 关注公众号“”